軍隊派駐交通企業和工業企業辦理與軍隊有關事務的機構或人員。簡稱軍代表。包括駐交通沿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和駐廠軍事代表。
駐交通沿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是軍隊派出遂行軍事交通任務的代表,一般設在鐵路局、鐵路分局、主要車站和沿海、內河的港航部門,以及某些航空港。主要負責計劃、組織、指揮軍事運輸,組織落實交通保障工作,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軍事要求,參與管理鐵路軍事專用線等工作。19世紀中葉,有的國家就有派駐鐵路的軍事代表,較早的有德國、法國和俄國等。至20世紀20年代,派駐軍事代表在不少國家逐步形成制度,但機構名稱和人員職稱不盡相同。中國向交通運輸部門派駐軍事代表始于1914年。當時北洋政府陸軍部向鐵路線區、停車嘗船舶碇泊場派駐“司令官”,負責組織監督運輸部門實施軍事運輸。1937年8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在鐵路沿線設立“線區司令部”和“車站司令辦公處”,統管鐵路軍事運輸保障事宜。1946年7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民主聯軍總司令部頒布《鐵道軍事運輸暫行條例》,在所接管的鐵路局設立“鐵道司令部”,并向東北地區重要鐵路車站派駐軍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0年12月,經中央軍委批準,由各軍區向鐵路局、航務局、鐵路分局、航務分局和重要車站、港口派駐軍事代表機構,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事代表辦事處”。1965年4月,國防部、鐵道部、交通部聯合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試行條例》,規定了軍事代表的性質、任務、設置原則和領導關系。1969年,軍事交通部門改屬后勤部門建制。1971年8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明確駐交通沿線軍事代表機構分別相當于師、團、營級單位。1978年6月,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軍事代表的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和級別、工作關系和任務等,機構名稱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事代表辦事處”,行政領導稱“主任”。受派出機關和駐在交通運輸部門黨委的雙重領導,以派出機關領導為主。軍事代表制度實行以來,對軍事運輸、交通保障和國防交通建設均發揮了重要作用。
駐廠軍事代表,是軍隊派出對軍用產品進行檢驗、驗收和質量監督的代表。世界上有不少國家的軍隊為保證軍工產品質量而在工廠企業派駐軍事代表。俄國于1702~1705年就在各工廠派有軍隊的代表;十月革命后,制定有軍用品出廠檢查權條例,軍事代表制度逐漸完善。在中國亦有對軍用品實行檢驗出廠的制度。1964年10月,中央軍委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明確了駐廠軍事代表的性質、基本任務和領導關系。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由各軍種、兵種、總部或軍區派出,受派出機關、工廠黨委雙重領導,同時接受所在軍區的領導和監督。根據任務需要,設總軍事代表、副總軍事代表、車間(場站)軍事代表和助理員,在總軍事代表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基本任務是,監督檢查軍用產品生產過程的工藝質量,檢查、驗收軍用產品,溝通軍隊同工廠的聯系,保證軍隊按照國家計劃得到質量優良的軍事技術裝備,并協助工廠進行戰時工業動員準備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駐廠軍事代表制度,對保證軍工產品質量,改善軍隊裝備水平,加強工業企業戰時動員準備工作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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